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舞弊风险,建立反舞弊的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舞弊是指采用欺骗、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1.故意改变计费出账原则、修改计费数据,多计、少计收入;故意少计或多计成本,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2.虚构、隐瞒、删除交易或事项,编造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发票等。
3.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5.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故意偷逃税款。
6.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公司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回扣,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金资产等。
2.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
3.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资产”。
4.开办“三产企业”,侵占公司利益。
1.未经批准盲目对外投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2.计划外建设或超概算投资,并造成工程项目长期闲置或浪费。
3.擅自对外担保或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对外拆借资金。
4.经济合同不公平、商业交易不规范或廉价出售公司的资产。
5.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的损毁、丢失,或故意无偿出借、违规捐赠公司资产。
6.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的其他故意行为。
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以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1.风险管理总部为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对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和后续跟踪。
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
2.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风险管理总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后续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2.监督公司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
3.监督公司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公司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管理层超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
4.监督公司职业道德守则、举报机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评审结果以及针对舞弊风险的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定期与独立会计师会晤,讨论关于公司舞弊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2.当发生舞弊事件时,管理层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生。
3.若舞弊事件涉及到主要管理人员或需执行大量的额外调查程序,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舞弊调查;
内审部门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将舞弊调查纳入审计计划。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及时发现舞弊迹象。
1.检查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2.完成必要的舞弊事件调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
3.对内控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
4.如现有的控制措施不能控制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内控补救措施。
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
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 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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